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191343号“筑砼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63号
申请人:四川安建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1343号“筑砼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筑砼者”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