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46678号“云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06号
申请人:绍兴柯桥云鼎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知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6678号“云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720617号“云鼎”商标、第12719016号“鼎云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并未使用宣传,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主体资料、使用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用于中国消费者亦存在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亦可呼叫为“鼎云”,从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并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部分证据为网络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