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51500号“MAKAL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551500号“MAKA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80号

       

      申请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551500号“MAKA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3405号图形商标、第2124326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09690号图形商标、第19218605号“ANES及图”商标、第28902102号图形商标、第19608457号“ANANSEN及图”商标、第6077790号“美高 MAKALL及图”商标、第9037234号“麦克鲁 makel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期限至2020年2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宽展期内,且同时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KALU”与引证商标七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KALL”、引证商标八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kelu”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一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射频天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防事故用手套、天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