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369号“Opr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369号“Opr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255号

       

      申请人:YOKOGAWA ELECTRIC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369号“Opr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3936号“OPT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京瓷株式会社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