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01184号“金虹人 JINHONG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00号
申请人:安徽金龙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1184号“金虹人 JINHONG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327918号“HM 虹人 HOTTERMAN”商标、第37952256号“虹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银涂料、油漆、油漆和油灰用黏合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其余商品上于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虹人”,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