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39826号“轻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39826号“轻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93号

       

      申请人:浙江优倍瑞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9826号“轻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967965号“感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有自己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并不缺乏显著特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由于中国消费者亦存在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存在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的可能,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果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效果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