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91556号“BEE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91556号“BEE 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92号

       

      申请人:黑河市佩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1556号“BEE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654432号“BEKIDS”商标、第24691576号“beikids”商标、第24691858号“beikids”商标、第25576671号“beckids”商标、第7616499号“BEE NEWMONDAY.COM.hk及图”商标、第35655958号“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7日的第169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六,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