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15355号“X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15355号“X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88号

       

      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5355号“X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998759号“随心X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0日的第16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