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895214号“R榕兴建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76号
申请人:清远市榕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5214号“R榕兴建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882859号“荣鑫达及图”商标、第7861008号“R”商标、第6627665号“金坯JINPI”商标、第14451822号“卡瑞特R”商标、第13737514号“图人实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元素、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诸引证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的有关工商信息资料、商标注册资料、其他商标的行政裁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