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03311号“斯派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03311号“斯派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596号

       

      申请人:斯派克分析仪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3311号“斯派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41463号“斯派克 SHIP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通信传送设备、集成电路、电站自动化装置、电池商品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上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在通信传送设备、集成电路、电站自动化装置、电池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通信传送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