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120230号“黔酒封神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70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迎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0230号“黔酒封神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第34860480号“黔酒1号 QIANJIUYIHAO”商标、第34877779号“黔酒壹号”商标、第28746505号“黔酒老号”商标、第34871808号“黔酒”商标、第35017843号“金典 黔酒 1 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的组成部分之一,诸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诸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并出具了同意书,且双方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上述商标共存,应不致误导公众。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