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2833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2833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69号

       

      申请人:青岛跨年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83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063774号图形商标、第9063754号图形商标、第9063773号图形商标、第13909025号“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BEIJING FINANCIAL STREET INVESTMENT GROUP CO.,LTD.”商标、第7647284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版权登记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以及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