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02065号“七星儿童艺术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23号
申请人:辽宁艺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2065号“七星儿童艺术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0138号商标、第5888122号商标、第28109751号商标、第2813313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