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20337号“例外创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40号
申请人:深圳市例外传播创意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玖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0337号“例外创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2941号“例外EXCEP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相差甚远,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例外创新”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例外”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设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