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486637号“天河城集团 TEE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21号
申请人:广东粤海天河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6637号“天河城集团 TE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855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33781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