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0811451号“Jenny Premi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770号
申请人:蔡林林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11451号“Jenny Prem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在泰国和中国等市场大力推广的网红面膜品牌,在相关公众中的辨识度较高。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6448号“JEN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4403号“JE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68868号“JE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0293号“真皙JEN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72240号“JEN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音、形、义上均有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图片、销售截图、检验报告、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enny Premium”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呼叫部分“JENNE”、引证商标二“JENNE”、引证商标三“JENY”、引证商标四中的英文部分“JENSY”、引证商标五中的英文部分“JENSY”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浴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