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49462号“酷虫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49462号“酷虫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46号

       

      申请人:北京酷虫同学们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9462号“酷虫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来源于其知名图书《酷虫学校》,第20490121号“酷虫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排序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