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942548号“伽玛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778号
申请人:王海宽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42548号“伽玛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并非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已经广泛投入使用,已经和申请人起到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伽玛鲇”使用在钓鱼钩;钓鱼竿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