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85959号“弗特堡 F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29号
申请人:弗特堡(上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5959号“弗特堡 F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519478号“FACECOIN FC”商标、第6986684号“FC”商标、第38518128号“F.C咖”商标、第33555828号“F.C 咖”商标、第16036859号“FC 拜仁”商标、第14484708号“FC 2”商标、第19010917号“名五 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信息资料、申请人官网资料、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资料、企业名片、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