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06031号“Complex Dimension
D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96号
申请人:复变时空(武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6031号“Complex Dimension 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已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mplex Dimension Data”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