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80140号“紫禁文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80140号“紫禁文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65号

       

      申请人:山西紫禁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0140号“紫禁文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6783号“紫禁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02075号“紫禁电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1533号“紫禁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7313号“紫禁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62975号“紫禁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63046号“紫禁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090435号“紫禁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008638号“紫禁御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3.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紫禁文創”与引证商标一“紫禁书院”、引证商标三至六主要认读部分“紫禁城”、引证商标七“紫禁庄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或寻找赞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拍卖等服务、推销(替他人)服务、拍卖等服务、拍卖等服务、拍卖等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