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42067号“飞尚童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579号
申请人:宁波飞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2067号“飞尚童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67656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三颗星星作为图形的一部分,与文字“飞尚童冠”组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