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62461号“19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05号
申请人:锦上绣(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2461号“19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5734号“19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9K”商与引证商标“19KE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19K”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作为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