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56235号“南坪杨胖子烧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56235号“南坪杨胖子烧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99号

       

      申请人:利川市杨胖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6235号“南坪杨胖子烧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主营服务内容特点及企业名称,精心构思臆造而来,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烧腊”是一种传统名菜,包括烧鹅、乳鸽、乳猪、叉烧以及一些卤水菜式,申请商标“南坪杨胖子烧腊”包含文字“烧腊”,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