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28062号“羽初全光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128062号“羽初全光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98号

       

      申请人:陈赞羽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8062号“羽初全光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8175号“初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羽初全光谱”与引证商标“初羽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羽初全光谱”构成,其中“全光谱”是指显色指数接近于1的光谱,广泛应用于植物大棚、哺乳动物养殖和适用于长期不见阳光的人群,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