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1395706号“盖娅HEAVE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6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应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盖娅生活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95706号“盖娅HEAV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14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走访,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的任何线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予以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心灵海国际教育集团的关系企业,历来推广盖娅传说神仙伴侣、绿光父母等身心成长培训课程。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的主打商标,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进行宣传推广,至今仍持续使用该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登记信息;
2.课程报名资料、课程介绍资料、课程说明;
3.课程安排、年会分享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4.公司登记信息、公司介绍、生命艺术展介绍;
5.课程报名资料、课程介绍资料、课程说明;
6.课程安排、年会分享资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被真实、公开、有效地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被申请人具有伪造嫌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学;讲课等服务上。2019年2月1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2、5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跟谁学网站上将复审商标在“武心舞行”心灵公开课服务上进行了广告宣传;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个人图书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将复审商标在“先知舞者”训练师先修班服务上进行了广告宣传;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微信公众号上将复审商标在“绿光千手心愿”青少年幸福领袖训练班服务上进行了广告宣传。证据3、6的课程安排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将其2018年的课程安排信息进行了广告发布。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证据3、6中的年会分享资料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教学、讲课、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培训、教学、讲课、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及与之类似的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全部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