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73268号“MINI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73268号“MINI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84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3268号“MIN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74220号“mini in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45517号“mini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27492号“便利店 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227491号“超市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552100号“潮品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90591号“酒窖 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772832号“小小世界 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41817号“美乐多 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280712号“鞋 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702471A号“Min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258150号“MI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NITECH”与引证商标二“mini24及图”、引证商标六“酒窖 MINI及图”、引证商标七“小小世界 Mini及图”、引证商标十“Minetech”、引证商标十一“MINTECH及图”相比较,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MINI”,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