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17250号“莲花健康 LH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17250号“莲花健康 LH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81号

       

      申请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7250号“莲花健康 L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味精;鸡精(调味品)”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7411号“黎侯古国 石磨面 LHG及图”商标、第24729288号图形商标、第14596174号“妙如莲及图”商标、第135611号“莲花牌及图”商标、第229592号“莲花 lianhua及图”商标、第1567444号“莲花 LIANHU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五、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九、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9642号“鲁荷及图”商标、第12271972号“LHG及图”商标、第7969699号图形商标、第1619134号“莲花 LOTUS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莲花健康 LHG及图”与引证商标七“莲花牌及图”、引证商标八“莲花 LOTUS FLOWER及图”、引证商标九“莲花 lianhua及图”、引证商标十“莲花 LIANHUA及图”商标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食用淀粉;味精;鸡精(调味品);调味酱”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糖果;味精;白砂糖;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人食用小麦胚芽;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