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52632号“黎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77号
申请人:江苏百宁盈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2632号“黎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人名,是民间传说水神“黎云”,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易于识别。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黎云”为烈士英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