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22321号“吉安泰 JIANT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22321号“吉安泰 JIANT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75号

       

      申请人:单艳芬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2321号“吉安泰 JIAN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先已有第4472823号“吉安泰 JIANTAI”商标获准注册,且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报告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吉安泰 JIANTAI”为由普通字体的汉字及对应拼音组成的商标,其中“吉安”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复审理由。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