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45437号“英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5645437号“英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永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伟明

      申请人因第5645437号“英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12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7月20日至2018年07月1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消毒纸巾、医用敷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妄图利用恶意撤三的手段,夺取申请人苦心经营多年的品牌。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和许可使用人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在相关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成为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在撤三程序中,由于时间紧迫未能及时提交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消毒纸巾、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
      2、2018年被许可人与郑州国医堂医院、河南省博涵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百草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河南健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新康乐福大药房签订的销售合同;
      3、2018年被许可人开具的部分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0月08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人用药、消毒纸巾、医用敷料等商品上。2018年07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消毒纸巾、医用敷料商品上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5年07月20日至2018年07月19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的消毒纸巾、医用敷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依据申请人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知,申请人与郑州豫兴一家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于2009年11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3中包含被许可人与郑州市上街区新康乐福大药房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英王”品牌的消毒纸巾。另有被许可人于2018年07月10日向上述公司开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产品名称、数量均与二者签订的购销合同相符,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标有复审商标的消毒纸巾商品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医用敷料商品,故复审商标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消毒纸巾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医用敷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