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70183号“五福珠宝 WUFUJEWEL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70183号“五福珠宝 WUFUJEWEL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10号

       

      申请人:金东威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0183号“五福珠宝 WUFU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0793号“五福金 FIVE LUCKY GOLD”商标、第30494283号“福五”商标、第11242014号“五福堂”商标、第37291486号“五福 WFOND”商标、第34271508号“五福”商标、第37189272号“五福珠宝联盟”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引证商标五、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金、手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