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77076号“T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77076号“T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7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77076号“T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986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55473号“TI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腾讯TIM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TIM”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TIM”字母构成、呼叫相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