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400号“NOC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400号“NOC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69号

       

      申请人:NOCION THERAPEUT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400号“NOC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3957号“农欣 NO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处于使用中,而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则没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媒体宣传报道;“农欣 药”百度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周神经系统用医药制剂、影响外周神经系统的药剂、外周神经系统用生物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NOCION”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OTION”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