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001615号“味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05号
申请人: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1615号“味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211号“味全”商标、第1793616号“味全”商标、第15648896号“味全记 D&A SHOP”商标、第36209571号“味全家 TASTY'S FAMILY”商标、第23455669号“味味全”商标、第35448436号“全味坊 调味品”商标、第12604515号“味全优佳妈妈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在第29、30、32类等类别上已拥有“味全”的在先权利商标信息;申请人所获得荣誉;申请人推广申请商标的视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