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819号“FLEXJOI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36号
申请人:OIL STATES INDUSTRIES,IN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819号“FLEXJ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特性,且该标志已在多个以英文为母语的国家获得注册,证明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形状和特性。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FLEXJOINT”释义、在先法院判决;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LEXJOINT”可译为“弯曲的接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形状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