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13432号“海姑 HAIG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090号
申请人:东山县金海兴水产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3432号“海姑 HA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384733号“海姑 HAI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