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165089号“欧诗漫珍珠小镇 OSM OSM PEARL 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7165089号“欧诗漫珍珠小镇 OSM OSM

    PEARL 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03号

       

      申请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65089号“欧诗漫珍珠小镇 OSM OSM PEARL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0005号“欧缌美 OSM及图”商标、第24040084号“欧诗漫”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欧诗漫”品牌投入广告宣传的部分合同、发票及图片证明材料;申请人“欧诗漫”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材料;媒体对申请人及“欧诗漫”品牌的部分报道材料;第640145号“欧诗漫”驰名商标牌匾;部分在先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异议程序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