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00891号“森林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120号
申请人:广州唐仲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0891号“森林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8578号“森林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440756号“森蝶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43052号“森尼贝贝Shining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森林贝贝”与引证商标一“森林宝贝”、引证商标二“森蝶贝贝”、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森尼贝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