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15898号“家家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15898号“家家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153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嘉亮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5898号“家家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133号“家家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6922号“家佳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41483号“家家靓jiajia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3334号“家家靓JIA JIA L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8041号“家亮JIAL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77779号“亮家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7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家家亮”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家家靚”、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家家靓”、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家家靓”、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家亮”、引证商标六“亮家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非医用紫外线灯;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紫外线灯”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灯”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吊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