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90545号“剑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90545号“剑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72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545号“剑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6485312号“剑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