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02601号“M(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02601号“M(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78号

       

      申请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2601号“M(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0893号“漫画岛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05065号“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30249号“企鹅M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7930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783630号“AWESOME PIC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设计理念与外观感觉上差别迥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宣传图片、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与引证商标二“M”、引证商标四“M”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娱乐服务;组织文化活动;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教育服务(通过电子媒体、多媒体内容、视频、图像、文本、用户生成内容、音频、以及互联网和其他通信网络提供的相关信息);动物训练;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函授课程;教育信息;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