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157960号“Mega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34号
申请人:绥芬河市慧隆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7960号“Mega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3525号“Mega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金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