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43165号“AYAV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43165号“AYAV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78号

       

      申请人:海绕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165号“AYAV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476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AYANDA GMBH & CO.KG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AYANDA GMBH & CO.KG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