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75307号“ 同有三和 Tongyou Sanhe Chinese Medicine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875307号“ 同有三和 Tongyou Sanhe

    Chinese Medicine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072号

       

      申请人: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5307号“同有三和 Tongyou Sanhe Chinese  Medicine F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中含有“CHINESE”可译为“中国的”,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称的英文翻译,且“Chinese Medicine”为固定词语搭配,是“中医药”的英文翻译,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翻译复印件、百度介绍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虽然未包含行政区划名称,但其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公益义诊活动、公益培训、捐赠公示、申请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官方网站、宣传手册、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捐赠物资照片等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包含英文“ Chinese”,中文可译为“中国的”,但其英文组合“Chinese  Medicine”可译为“中药、中医药”,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国家名称的其他特定含义,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同有三和 Tongyou Sanhe Chinese  Medicine Fundation”,其英文部分可译为“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国家级的基金会。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