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45502号“优莱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745502号“优莱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28号

       

      申请人:惠州市优莱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45502号“优莱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7858号“优莱克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特殊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专利证书;申请人相关荣誉;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照片;引证商标持有人互联网搜索情况;相关使用推广证据;部分销售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