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761671号“佳寜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39号
申请人: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61671号“佳寜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29995号商标、第31739731号商标、第174412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现处于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佳寜娜”与引证商标一、二“佳寧娜”、引证商标三“佳宁娜”(“寜”是“宁”的繁体)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三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