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75013号“马少群温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36号
申请人:马少群温灸法(天津)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5013号“马少群温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0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系证明、淘宝订单、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及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马少群温灸”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马少群”,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火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温灸”是指通过点燃艾绒的热力进行治疗,上世纪,马少群先生加以改进分立了马氏温灸法,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火罐、艾灸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