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31931号“kingcod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86号
申请人:胡军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1931号“kingcod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6633号“KING KA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08401号“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50444A号“KI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28880号“KING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70209号“霍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29446号“KING 500M 42'59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347652号“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176871号“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87535号“King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908435号“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327173号“代码王Code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上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同时,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已失效,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此外,引证商标一、三、六、八、九均已并存注册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档案及英文翻译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四、七、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玩具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游戏以及电视游戏软件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kingcodes”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八、九的显著识别部分“KING”、“K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八、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八、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八、九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