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666272号“山海涧 SHAN HAI J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760号
申请人:福建省阡屿文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6272号“山海涧 SHAN HAI 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外观设计风格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50991号商标、第37153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6月09日